2022年3月,当事人将其购于境外的一批贝壳输入我国境内,当月,当事人向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了该票货物,数量总计20.13吨。经鉴别,上述货物为贝类捕捞、加工或使用过程中收集的贝壳副产物,破损、腐蚀较严重,混有多种异物,未经有效加工处理,属于固体废物。在连云港海关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责令退运决定后,上述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26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当事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能够及时将涉案固废退运出境,减轻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口岸检查通知、取样记录单、鉴别报告及补充说明、现场鉴别过程记录单;鉴定结果通知单;责令退运文书、退运报关单;微信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