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2票进口货物,丹东海关发现该2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属于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丹东沿江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