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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向海关提供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溯源记录和生产记录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20:05: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1次

      当事人单位于2022年4月2日接受海关核查时间海关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陈述且未向海关提供该企业加工出口食品的原材料溯源记录和生产记录。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单位向海关作出该企业购买非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基地生产的苏子叶3吨用于加工食品调味苏子叶并出口加工出口食品过程中未对原料进行检验、无原料验收记录、无出厂检验记录的陈述2023年3月1日接受海关检查时该企业提供了上述3吨苏子叶采购(出口备案编号的供货证明和付款记录提供了上述出口食品加工过程的原料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同时做出了该企业生产出口食品调味苏子叶原材料均采购自出口食品备案种植基地原料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完备的陈述。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供货证明、生产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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