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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香蕉报检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9:59: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次

      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鲜香蕉,。经查验发现集装箱中发现部分包装箱上实际标注的包装厂号为VN-DNPH-037,植物检疫证书上的包装厂注册编号为VN-DNPH-045,异常数量为1093箱净重13kg/箱货证不符该行为构成报检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案件线索移交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电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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