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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允许检疫处理单位上船开展全船预防性消杀作业旅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9:5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8次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靠泊码头泊位因属人境修理船舶需全员采集新冠肺炎核酸样本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的情况下未经海关许可当事人擅自允许检疫处理单位上船开展全船预防性消杀作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议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第一百一十条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和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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