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周转空箱,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编号,经现场查验发现,集装箱并非空箱,箱内有180根旧钢制挂衣横杆未申报,且未做卫生检疫处理。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货物照片复印件、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第一百一十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日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