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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服装外发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9:24: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3次

      2019年12月12日丹东海关稽查科稽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服装外发加工遂被稽查科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线索移交单、税款计核单、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稽查报告、手册复印件、笔录、委托加工协议、加工企业证明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但其能够恢复海关监管构成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交价抵嫩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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