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丹东海关稽查科稽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服装外发加工,遂被稽查科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线索移交单、税款计核单、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稽查报告、手册复印件、笔录、委托加工协议、加工企业证明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但其能够恢复海关监管,构成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交价抵嫩,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