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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件铜线盈库无法对应具体手册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20:54: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次

      2021年10月12日丹东海关稽查科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累计产生130千克剩余料件铜线且无法对应具体手册造成料件盈库130千克未按规定补交税款漏缴税款1792.4元案值9924.84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2.海关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复印件1份3.企业自诉材料1份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备案手册复印件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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