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本溪海关现场查验时发现,当事人将执行手册项下的“木勺毛坯”原料20748KG(19KGX1092袋)擅自存放在新租用的仓库内(非海关监管区),未向海关申报,被本溪海关查检科查获,遂移交丹东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