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公司向大窑湾海关申报一票区内物流货物,货物为两辆越野车,申报集装箱号TCBU587,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集装箱号为TGBU5872969,与申报内容不符。
经查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在系统申报录入时操作失误,将集装箱号中的字母“G”输成了“c”,将本应是TGBU587 的集装箱号报成了TCBU58 ,造成了集装箱号申报错误的情况,导致查验未能按计划进行。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款通知书、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相关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公司进口货物集装箱号申报不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窑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