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申报4项商品,其中第1项品名为“冻格陵兰庸蝶鱼尾”,第2、3、4项品名为“冻格陵兰庸蝶鱼头”,申报税号均为“03033110.00”(关税税率5%)。经大密湾海关查验并做出归类认定,上述两种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号“03039900.20”(关税税率7%)。
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导致进口商品税号申报错误,经海关计核,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