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三票啤酒中,其酒精含量为0.5%的无醇啤酒申报税号为22030000,无进口关税,17%增值税,0.253元/升消费税。而根据税则22章章注,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0.5%的无醇啤酒应归入22029100,关税率35%,增值税17%,无消费税。经计核,上述三票无醇啤酒应缴税款64000.18元,已缴税款28184.98元,漏缴税款35815.2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