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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反推组件维修费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20:53: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3次

      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反推组件维修费一票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商品编号8803300000,申报总价人民币249561.69元申报征免方式为全免。经查,该申报商品实际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实际总价人民币249561.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2824.8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征免方式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进口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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