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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清洁凝胶未办理相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新生圩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22:28: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家用电器售后配件一批品名为清洁凝胶申报商品编号3402509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取样送检发现该清洁凝胶含有三乙醇胺单体。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规定申报进口三乙醇胺单体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进口时未办理上述证书。另经当事人自查并向海关主动报明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当事人申报进口的20票报关单项下的清洁凝胶均含有三乙醇胺单体。

      当事人申报进口时均未办理相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核算上述21票清洁凝胶共计7463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39748.32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系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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