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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注塑模具币制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20:15: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4次

      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注塑模具(旧)3套。当事人将币值美元错误输入成人民币",并据此缴纳税款。该票报关单结关后当事人发现上述错误向海关申请改单主动报明了该情形。经依法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14304.4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邮件、税款计核证明书、改单申请、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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