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票橡胶密封圈,申报税则号列4016939000(该税号项下商品进口关税税率15%)。2019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14票密封件(硫化橡胶制),申报税号4016931000(该税号项下商品进口关税税率10%)。
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的商品基本成分为聚硅氧烷,主要用于电路接插件,起密封防水作用,税号应为3926901000(该税号项下商品进口关税税率10%)。
经依法计核,当事人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32343.6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技术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电子邮件、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