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2021年4月6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模式向洋浦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洋酒,申报品名及数量为马爹利蓝带4800瓶,马爹利X.O1200瓶,一甲调和日本威士忌300瓶,一甲全麦日本威士忌300瓶,申报总价2353548港元。上述货物进口后运至洋浦保税港区内进行保税仓储。同年4月29日,当事人伪报贸易性质,向海关推送虚假的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将该票货物中的2400瓶马爹利蓝带,1200瓶马爹利x.O,300瓶一甲调和日本威士忌,300瓶一甲全麦日本威士忌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出区,办结海关手续后,当事人将上述货物整批运出洋浦保税港区并销售给他人。经海口海关计核,上述伪报贸易性质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11605.18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47587.79元,偷逃税款对应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2659元。
二、运费申报不实行为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16日、2021年4月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洋酒。当事人向承运人支付了上述4票货物的运费合计人民币30068元。当事人在办理上述4票货物的一般贸易进口时,未将上述运费向海关申报。经洋浦港海关计核,运费申报不实的漏缴税款为11629.97元。
以上行为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琼关字(2022)2678号),《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浦关计核字(2022)年8号),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税款缴款书,对外付汇的银行凭证,跨境电商货物保税核注清单,当事人虚构的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及物流单,运费发票及记账凭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伪报贸易性质,虚构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向海关申报,将本应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进口,并将货物运出保税区进行二次销售,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你公司漏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没收价值302659元的涉案货物,并科处147588元的罚款。因涉案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货物等值价款302659元。二、对运费申报不实的行为,对当事人科处35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