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报关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冻鱿鱼,规格型号为冷冻/Loligo Opalescens,申报商品编码为0307439000(最惠国关税率10%,增值税税率9%),申报数量48000千克,申报单价为3.1美元/千克,申报总价148800美元。2023年4月6日,经海关验估发现,该票冻鱿鱼申报的拉丁文学名及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拉丁文学名均为Loligo Opalescens,经归类认定,该票货物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应归入0307431000(最惠国关税率12%,增值税税率9%)项下,经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将上述货物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经计核,该票货物价值1267086.87元,应缴税款229171.67元,漏缴税款22625.5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提供的情况说明;3.涉嫌走私违规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4.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税率查询打印件;6.行政处罚决定书;7.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