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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浴巾等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22:45: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票浴巾、毛巾。其中报关单项下申报浴巾25886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6622.56美元毛巾51008条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40806.4美元。经查验实货为浴巾6120条FOB总价应为18115.2美元毛巾8640条FOB总价应为6912美元。报关单项下申报浴巾25130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4384.8美元毛巾50120条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40096美元。经查验实货为浴巾5400条FOB总价应为15984美元毛巾7920条FOB总价应为6336美元。报关单项下申报浴巾23980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0980.8美元毛巾49450条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3956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浴巾11990条FOB总价应为35490.4美元毛巾17240条FOB总价应为13792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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