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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10%赤霉酸A3可溶片剂无法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徐汇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21:59: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0%赤霉酸A3可溶片剂1票,目的国阿富汗。经查当事人申报的规格型号中显示上述货物的成分中含有碳酸钠出口至阿富汗时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交。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5836.1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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