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将境外供货商处采购的游戏光盘、卡带等委托“水客”采取藏匿走私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为人民币242077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14701.1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货物实际发票、对帐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因走私进口的违法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735479.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