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间苯二胺、对苯二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出口间苯二胺涉案4票报关单、出口日期2019年1月2日、出口日期2019年1月15日、出口日期2019年1月15日、出口日期2019年2月2日。此4票报关单出口货物间苯二胺,货值合计人民币298.51万元,已申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未申报检验。出口对苯二胺1票,货值人民币28.40万元,出口日期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对应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晚于出口日期。该票报关单货物出口时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30号)第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材料为证。
金山海关于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金山海关检告字〔2023〕0002号),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6月11日申请听证延期。金山海关于2023年6月26举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业已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3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