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传输提单的舱单数据,申报入境空集装箱4个。2022年12月12日,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监控科对上述4个空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大量的生产生活垃圾、铁锈、废旧的防护服等。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固体废物重2710千克。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材料、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涉案业务联系函、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检验证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