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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腮红等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19:38: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2次

      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镜子、粉扑、磨毛器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7009920000、9616200000、401699909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镜子、粉饼、眼影、腮红等其中粉饼、眼影、腮红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10090、3304200091、3304910090等上述粉饼、眼影、腮红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60753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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