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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乙氧氟草醚乳油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20:55: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3次

    2021年7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240/升乙氧氟草醚乳油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31990申报数量为8910千克。经查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查该批货物为3类危险货物UN编号为1993),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8788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8788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757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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