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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豌豆检疫审批的存放单位不符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21:00: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19年10月29日,当事人报关进口一批豌豆。随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查,该批豌豆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销售由买方在码头筒仓直接提货,未运至该票货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准指定的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生产加工和存放。与检疫审批的存放单位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代理进口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入仓确认书、出仓通知单、货权转移单、销售发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5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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