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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1.8%阿维菌素乳油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23:06: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21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1.8%阿维菌素乳油,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11990,申报数量为468千克,经查验并取样送检,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2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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