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1月7日-5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腐植酸钾货物,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规格型号含氯化钾。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105909000,实际出口退税率为0,且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规格型号中的氯化钾应为氧化钾,申报不实。上述货物申报价格共计204174美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化验报告单、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