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废水处理剂10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滑石粉65%硝化细菌10%反硝化细菌20%其他5%,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002909099,为《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境检验检疫监管类别Q、W,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境卫生检疫。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当事人情况说明;(4)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