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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废水处理剂未向海关报检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1:0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9次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废水处理剂10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滑石粉65%硝化细菌10%反硝化细菌20%其他5%,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002909099,为《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境检验检疫监管类别Q、W,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境卫生检疫。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当事人情况说明;(4)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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