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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刺蒺藜提取物出口前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1:08: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刺蒺藜提取物60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99。经查验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1302199099。另经查商品编号2932999099无出口监管条件商品编号1302199099出口监管条件为B(电子底账),检验检疫类别为N/Q/S,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及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申报出口前未报检。

      当事人称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原因是商品归类知识欠缺导致未按照正确税号申报且未报检。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发票、箱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1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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