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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丝杆清洗设备为旧物品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1:12: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4次

      2021年7月20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丝杆清洗设备等三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丝杆清洗设备,数量1台。经查,该货物为旧物品,有明显使用过痕迹,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鉴别报告、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查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青岛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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