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铁制白板,申报数量3534个,申报价格25527.44美元。经查验归类,实际商品包括铁制白板(带架子白板)50个,另有挂墙白板300个,护板284件,胶带2600个,轮子300个未申报。根据归类结果,护板应归入商品编码1404909090(监管条件为B,出境检验检疫类别为Q,需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检。
当事人称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原因是工人误认为护板、胶带、轮子与铁制白板配合使用而不是单独售卖,因此未单独申报上述三项品名,针对护板也未进行报检。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发票、箱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