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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制白板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2:2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铁制白板,申报数量3534个申报价格25527.44美元。经查验归类实际商品包括铁制白板(带架子白板)50个另有挂墙白板300个护板284件胶带2600个轮子300个未申报。根据归类结果护板应归入商品编码1404909090(监管条件为B,出境检验检疫类别为Q,需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检。

      当事人称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原因是工人误认为护板、胶带、轮子与铁制白板配合使用而不是单独售卖因此未单独申报上述三项品名针对护板也未进行报检。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发票、箱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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