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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硫酸镁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2:32: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6次

      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硫酸镁货物经查验并经危险货物鉴定实际货物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钙其有效氯含量为39.7%,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涉案货物的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检测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外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22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_青岛_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_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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