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向黄岛海关前湾口岸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商品名称:环烷酸,商品编码:2916209090,数量:39000千克,申报金额:92430美元(折合人民币:651012元),境内目的地:沧州。该票货物于9月9日被黄岛海关前湾口岸抽中进口查验,同时被系统抽批抽中目的地查验,后目的地沧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已被销售、使用。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其他公司情况说明、代理协议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使用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