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当事人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单耗为1,有形损耗为25.6%,无形损耗为14.4%。经调查,该手册项下实际单耗为1,有形损耗为31.5%,无形损耗为8.5%。由于单耗申报不实,造成621.47千克有形损耗粗毛渣在手册核销时未补缴税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该部分货物价值1964.47元,漏缴税款410.79元。
(二)擅自处置保税料件的行为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项下,2124.8千克粗毛渣未经海关许可以废弃物方式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该部分货物价值6716.49元,漏缴税款1404.49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资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核查工作记录、原料成品出入库账册、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对当事人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综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