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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起重机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秦皇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9: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从天津口岸申报进口旧起重机等设备共计13票在进口申报过程中对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检测费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11.17万元。

      以上行为有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付汇材料、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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