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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食品垃圾处理机未经海关检验合格擅自开箱解封并调试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26: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8次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在威海海关申报进口一台食品垃圾处理机旧九 成新二手设备),品牌MEG BIO型号100kgm-1。4月23日设备到厂后当事人在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设备开箱解封并进行通电调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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