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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氣酯底涂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未接照规定接受检验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9:54: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当事人单位于2020年4月13日进口聚氣酯底涂5.7千克,货值142美元,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但在未接照规定接受检验情况下,当事人单位控自将货物发给客户使用。当事人单位的行为属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服行处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將扣留的货物、物品、运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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