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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胶粘剂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检商品岳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21:01: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2023年1月当事人向岳阳海关申报出口1票胶粘剂共计32.625吨货值人民币547393元。送检报告显示该批胶粘剂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要求向生产地海关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检商品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解释报告、保证金收据、其它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署缉发[2016]6号第五条第四项、《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查处危险品涉检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缉发﹝2020﹞182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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