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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偏光片等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20:02: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5次

      当事人在鹿泉海关备案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账册号E04016000005。在该电子账册第二十四周期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保税料件偏光片LLC28218S100片、偏光片MDC26118PC20片、PI液PIA271001C5千克、喷粉垫片L11S4.020 克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9月21日、10月25日转让给其子公司。上述料件均已补税。该案货物价值45691.06元涉税人民币8523.6元。

      以上情况有电子账册备案资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料件销售合同、出库单、转账凭证国内增值税发票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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