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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混凝土泵管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9:25: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2次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出口混凝土泵管385件申报规格为混凝土泵车用/无缝管/非合金/冷轧申报总价19500美元申报税号7304192000无缝钢管铁管-石油或天然气道管出口退税率13%。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商品为无缝钢管经切割再由法兰焊接而成工艺为热轧主要用于输送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7304900000出口退税率9%),多退税款人民币共计0.53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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