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盐溃(烤干)海带丝时,将实际总价值为18万欧元的货物违规申报为总价值180万欧元,被珲春海关于7月20日查获。经调查,当事单位提供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时,因工作疏忽大意,提供的合同、发票上的货物单位及数量(15000千克)与货物单价(120欧元)不对应,但货物总价18万欧元与实际的货物价值相符。当事单位收到相关单证后,因工作疏忽大意,在委托单位通过微信的方式明确告知其申报货物总价为18万欧元的情况下,未认真合理审查委托单位所提供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只按照销售合同上面的数量与单价进行计算,得出总价为180万欧元,并向海关申报,致使发生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案案值为人民币1267.74万元,可能多退税款102.6869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查获经过》、《海关报关单》、《微信聊天截图》、《案值计算说明表》、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