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1日 至2023年3月22日间,当事人在海关办理9本加工贸易手册,在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期间,当事人分4次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人发原料外发给第三方加工,外发加工后全部收回,外发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总计 347.5千克,总货值23.7万元,上述外发加工行为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4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手册进出口查询表、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资 料及报关单、进销一览表、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及备案资料、外发加工贸易料件明细表及资料、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外发加工点照片、物料发放明细表及出入库单、在途货物出库单及报关单、货值计核清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资料、检查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