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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硝酸钾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9:29: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当事人向韶山海关申报出口一批880袋、总重量为22.088吨的硝酸钾到中国台湾。2020年5月11日韶山海关监管科对硝酸钾进行现场查验在对该批危险化学品包装性能使用鉴定中发现印刷在货物塑料编织袋外包装上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标记存在使用不干胶覆盖篡改的痕迹。经查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标记由编织袋生产企业擅自篡改5H3/Y26/S/19篡改为5H3/Y26/S/20标记为5H3/Y26/S/19包装袋未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报告。

    以上事实有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所列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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