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变更企业名称后均未按规定及时向海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普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31 19:57: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7次

      当事人名称于2020年9月11日于2021年4月12日两次变更企业名称后均未按规定及时向海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变更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有关人员查问笔录、身份证件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暑令第22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暑令第221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_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9日

     

     

  • 标签: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