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于2020年9月11日于2021年4月12日两次变更企业名称后均未按规定及时向海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变更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有关人员查问笔录、身份证件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暑令第22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暑令第221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_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