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混纺针织男套头毛衫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2 13:28: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0次

      2022年6月9日海城海关通过大数据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城海关申报出口混纺针织男套头毛衫等货物一批,其中第二项申报商品编号为6110300090,商品规格型号为3/0/针织/套头/44%羊毛43%锦纶13%棉/CROCODILE牌/无货号申报总价107368.8美元。经海关审核该批出口货物第二项申报商品编号应为611011000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城海关归类作业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联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