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0年8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出口的商品名称为:湿纸巾规格型号为:0/0/75%酒精+25%RO纯水/片状/一片/包/浸渍物的成分:无纺布/无牌/无型号,申报商品编号为3401199000,申报价格78120美元。经调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为3808940090,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工作联系单及回执、自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