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向饶平海关申报进口散装液化丁烷4500000千克,总价1777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014300元。并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审核报告》等资料随附报关单,但当事人在单一窗口填报进口上述保税仓库货物时,没有填报报关单表头报检信息相关栏目以及报关单表体商品明细项中的“检验检疫名称”栏目,即没有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上述液化丙烷、液化丁烷的申报检验检疫手续,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项下进口货物的“收料报告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查询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公司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公司自查报告、公司申请报告、收取担保凭单、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郑志宏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