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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陈设瓷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2 19:58: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9次

      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申报出口陈设瓷12852只商品编码69131000.00,申报单价4.92美元/只,申报总价63231.84美元(折合人民币44.22万元)。经核实际货物为陈设瓷1118只另有瓷花瓶(商品编码69141000.00)1200只未向海关申报实际总价为11404.56美元申报货物的重量、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公司报告、笔录材料、情况记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重量、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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