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海海关申报进口激光打印机、扫描仪一批,合共989台,货物总价111203美元。经查验,核实如下:
一、报关单项1:申报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打印、扫描)”,型号为“佳能Canon牌/image CLASS MF641Cw”,数量400台,申报价格71200美元。实际货物为“佳能Canon i-sensys MF645Cx”,数量24台,价格为4752美元。
二、报关单项3:申报为“激光打印机”,型号为“佳能Canon牌/image CLASS LBP223dw”,数量64台,申报价格7168美元,原产地“中国”。实际货物为“佳能Canon i-sensys LBP223dw”,数量60台,价格为6720美元,产地“菲律宾”。
三、无申报货物: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打印、扫描),型号为HP牌Color Laser Jet Pro MFP M283fdw,共400台,产地为越南,价格为95200美元。
上述货物共484台,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对应型号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检查记录、人工查验记录单;2、查获经过;3、查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4、报关单、购销合同、发票等;5、违规货物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6、查问笔录;7、情况说明;8、授权委托书;9、货物照片;10、收取担保凭单等;1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