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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激光打印机等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9:04: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2次

      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海海关申报进口激光打印机、扫描仪一批合共989台货物总价111203美元。经查验核实如下

      一、报关单项1申报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打印、扫描型号为佳能Canon牌/image CLASS MF641Cw数量400台申报价格71200美元。实际货物为佳能Canon i-sensys MF645Cx数量24台价格为4752美元。

      二、报关单项3申报为激光打印机型号为佳能Canon牌/image CLASS LBP223dw数量64台申报价格7168美元原产地中国。实际货物为佳能Canon i-sensys LBP223dw数量60台价格为6720美元产地菲律宾

      三、无申报货物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打印、扫描),型号为HP牌Color Laser Jet Pro MFP M283fdw400台产地为越南价格为95200美元。           

      上述货物共484台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对应型号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检查记录、人工查验记录单2、查获经过3、查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4、报关单、购销合同、发票等5、违规货物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6、查问笔录7、情况说明8、授权委托书9、货物照片10、收取担保凭单等1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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